申请人:华韩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17446号“欧思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91547号“欧思利”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