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西嘻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07589号“骄阳似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所引证的第18862283号“骄阳似火”商标、第47921368号“骄阳伴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以上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