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弗莱克斯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332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我局引证的第4443113号“准农”商标、第7270174号“始丰 S”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均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