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320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11279382号“弗太”商标、第11276562号“KOOP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期满未续展已无效;第389960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因此,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