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斓眸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65717号“初恋密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3122026号“初密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商评字(2024)第155960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宣告并公告,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3D眼镜”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