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31338号“依宝 EBOR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159025号“EBARN”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94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商标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主动放弃在家用器皿、家用垃圾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在该部分商品上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家用器皿、家用垃圾桶商品外的动物用梳等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63569号“衣宝”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具等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家用器皿、家用垃圾桶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与该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