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市雅江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德而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雅江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德而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1期《商标公告》第7019891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医用消毒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71272号、第8466635号“S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1类“舞台灯具;漫射灯”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198919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