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宁市寰球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弈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82125号“微山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1486762号“微山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5月6日,其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续展。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查明事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期满超过一年,故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