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五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96643号“五元能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基于申请人企业名称独创设计,其本义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价格特点,而是直接体现申请人的品牌理念,申请商标与申请注册的商品无行业关联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实际使用,未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价格特点产生误认,亦不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定,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与申请人产生一一对应关系的指向性,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经和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具有欺骗性。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办公场所图片、产品包装图片、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