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闻凯琦
异议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闻凯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9期《商标公告》第68286862号“QIN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INA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梳;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牙刷;水晶(玻璃制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524969号“亓那QINA”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瓷器装饰品;梳;牙刷;水晶(玻璃制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286862号“QINA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