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建西南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055610号“ZJXINGT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27234号图形商标专用权期限止于2024年6月27日,其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之时,距其期满之日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12027234号图形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其专用权期满已一年,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88322号图形商标、第9156505号图形商标、第9150908号图形商标、第10569484号图形商标、第9167767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