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蜀海(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97706号“撰海ZHUAN H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52802号“ZUN XIANG HUI及图”商标、第19907787号图形商标、第37385289号“唐后昭TANGHOUZHAO及图”商标、第62095425号图形商标、第51112882号“中慧科技及图”商标、第67380410号图形商标、第673948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被吊销,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中图形相比较,在造型、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手液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研磨材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主体资格被吊销并不当然导致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