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阳卓凯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69975号“红水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889693号“温州大黄鱼 WENZHOU LARGE YELLOW CROAKER及图”商标、第18058626号“吉品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