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斯特罗餐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93218号“MASTR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65304号商标、第62756480号商标已被无效宣告且已公告,第67097253号商标已被不予注册且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