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建西南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67766号图形商标、第10569672号图形商标、第16399948号“华油华气EnergyBay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