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口市泓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35220号“土菜地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非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