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419438号“稻田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稻田边 59419438

阅读:107525 2025-09-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朱燕 委托代理人:重庆知天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州恒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4日对第59419438号“稻田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名下的“稻田边”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力宣传推广以及使用,已经在“酒”等服务行业内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

  申请人:朱燕

  委托代理人:重庆知天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州恒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4日对第59419438号“稻田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名下的“稻田边”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力宣传推广以及使用,已经在“酒”等服务行业内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其“稻田边”系列产品及服务在当地已经拥有了广大的受众人群,已产生大量的经济利益,“稻田边”系列商标已经同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稻田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名下存在大量关联公司,同样存在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非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租赁合同;2、宣传图片、宣传册;3、产品图片、店铺照片、线上销售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3月14日核准使用,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

  2.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列举了第53385569号“稻田边”商标、第53385599号“稻田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初步审定,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广告宣传等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申请人在案证据不中心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的白酒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稻田边”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三、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五、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具体的理由及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2日

本文《关于第59419438号“稻田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稻田边 5941943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43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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