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蓝箭航天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62634号“蓝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431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汽油;燃料;传动带用蜡;蜡烛;除尘制剂;电能”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商标专用权。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636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石蜡;除尘制剂”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