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迪西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846261号“ROYAL 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900079号、第76500500号、第15391819号、第13193801号、国际注册第1760557号、第47814370号、第8357894号、国际注册第1389987号、第7605108号、第9721013号、第3399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五、十一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十一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至十一均包含英文“ROYAL”,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