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淼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8日对第676814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三角TRIANGLE及图”商标是中国最早的家电品牌之一,通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曾于2011年在商标异议程序中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53237、1366829、525167、9017091号“三角TRIANGL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是个体经营从业者,且与申请人同处一省,却在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引证商标以及行业内其它具有知名度的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或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法律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商标档案、宣传及使用材料、荣誉证书、相关商标的在先判例及维权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遂通过《商标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在第11类“家用电饭锅;微波炉(厨房用具);烤炉;电炊具;电热水壶;电磁炉;电茶壶;电高压锅;电风扇;电热锅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处有效期内。
2、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在第11类电热水器、换气扇、煮蛋器等商品上,现均处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第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相似之处,已构成近似商标。同时,争议商标核定的电热水壶、电风扇、电热锅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的电热水器、换气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或关联密切,可判定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已分别与各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第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第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做出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或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等情形。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前述规定所指情形。
最后,申请人的其它主张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