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鹰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迅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903070号“蓝雨净 LANYUJ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89486号“白鸽 WHITE 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已满一年,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59766号“一鸽九鸡 YI GE JIU JI及图”商标、第1409695号“白鸽及图”商标、第37675235号“我在同城 I am in the same c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将其区分开来,以上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