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奥碧虹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128520号《关于第71347539号“Eleg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92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行终43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第37148225号“ELEGANCE PHARMACY”商标、第49284728号“ELEGANCE PHARMAC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1738号“高雅 CLARA INTERNATIO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已为无效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