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非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智程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02767号“威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0297号“威酷”商标、第43290122号“威酷汽车改色膜 V-KUUL”商标、第8355510号“威酷尔”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第10904923号“酷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橡胶水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