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24537号“美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53226号“美言 MeiYan”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