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至外 70629964

阅读:92717 2024-02-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纯念服饰(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炬经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方佳 异议人纯念服饰(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方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5期《商标公告》第70629964号“至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至…

  异议人:纯念服饰(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炬经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方佳

  异议人纯念服饰(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方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5期《商标公告》第70629964号“至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至外”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体育设施;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假日野营娱乐服务;组织体育比赛;体育野营服务;组织表演(演出);教育;安排和组织音乐会;导游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694421号、第25422981号“至外ZHIWAI”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第35类“寻找赞助;商业管理咨询”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629964号“至外”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至外 7062996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40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