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兆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05383号“ZONK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58191号、第19486449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三程序中,仍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ZONKON”,与引证商标一“ZONCKON”、引证商标二“ZONKO´S”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印象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游泳衣;鞋;童装;围巾;袜;皮带(服饰用);化装舞会用服装;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内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