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正丰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750923号“种植“家”计划 FARMLI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由广告宣传构成,具有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商标的区分和识别作用。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Farmliy”网络词典查询结果页面、百度百科“广告语(宣传用语)”页面截屏、中国知网有关广告宣传用语的期刊文章、百度、必应、搜狗键入“种植家计划Farmliy”的搜索结果、类似情况案件的裁定书、法院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仅由广告宣传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