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盖茨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37012号“GAT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51730号“PEARLY GATES”商标、第59188299A号“EATE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其状态尚未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对引证商标一提起的无效宣告申请被驳回,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审理中,其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 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池;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