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集度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52614号“ROBO 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60053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92317号商标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 电子出版物(可下载);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计算机游戏软件; 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经撤销或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 电子公告牌; 电池充电器; 动画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92317号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