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兵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48673号“中兵资源ZHONGBING RESOURC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经批准成立的国有全资企业,申请商标中“中兵”二字是申请人商号的一部分,来源于其控股股东和大股东商号中的“中国兵器”,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准申请人成立的决定、控股股东“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大股东“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在天眼查的信息页、小股东“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母公司“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天眼查的信息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所包含“中兵”,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排除了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