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艾力普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山市艾利普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246745号“AILIPUS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5362号决定,于2025年0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21年7月9日至2024年7月8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注册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复审期间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并随同《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寄送被申请人进行质证。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阿里巴巴(国际站)电商平台上的产品展示信息、交易订单信息及消费者评价信息材料;
2、产品购销合同书、产品销售发票、银行支付业务回单、物流明细单材料;
3、企业官方网站上的产品介绍信息材料;
4、企查查网站上的企业信息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材料;
5、展览会宣传页、产品宣传册、展览会现场照片及产品照片材料;
6、媒体报道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冷藏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申请人(供方)与不同案外人(需方)于复审期间签订的数份《产品购销合同》显示:双方交易的商品包括冰箱、雪柜、冷柜、(雪糕、饮料、冰淇淋)展示柜、冷藏工作台、冷冻工作台、双温厨房柜,品牌为“AILIPUSH”。申请人出具的与上述合同书相应的《发票》显示:应税货物名称包括冰箱、雪柜、冷柜、(雪糕、饮料、冰淇淋)展示柜、冷藏工作台、冷冻工作台、厨房柜。其中部分《发票》的“备注栏”显示“AILIPUSH品牌”。
店铺名称为“Guangzhou LVNI Hotel Supplies Co.Ltd”的商家在阿里巴巴(国际站)电商平台上形成于复审期间内的数笔交易订单显示:交易完成的商品包括“AILIPUSH”冷冻机、冷藏柜。“冷柜”产品及产品宣传册上显示“AILIPUSH”。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3和证据5在案佐证。
3、“广东省厨具协会”、“中国酒店用品协会”、“长沙市跨境贸易协会”、“CRE广州餐博会”等自媒体账号于复审期间对“AILIPUSH”品牌的冷柜产品进行了报道。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21年7月9日至2024年7月8日,我局将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和事实3可知,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向不同案外人销售了使用“AILIPUSH”商标的冰箱、雪柜、冷柜、(雪糕、饮料、冰淇淋)展示柜、冷藏工作台、冷冻工作台、双温厨房柜商品。阿里巴巴(国际站)电商平台上的商家于复审期间销售了使用“AILIPUSH”商标的冷冻机、冷藏柜商品。虽然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是上述网络店铺的经营者,但是结合网络店铺商家后台的订单信息通常需要经营者通过独有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后方可获取,故可以合理推定上述网络店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属于不违背申请人意志的使用,可视为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多家自媒体账号对“AILIPUSH”商标的冷柜产品进行了报道。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形成证据链予以证明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在“冰箱、雪柜、冷柜、(雪糕、饮料、冰淇淋)展示柜、冷藏工作台、冷冻工作台、双温厨房柜”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性使用。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冷藏柜、冰柜、冷冻设备和机器、冰箱、冷藏展示柜、制冰淇淋机”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冰箱、雪柜、冷柜、(雪糕、饮料、冰淇淋)展示柜、冷藏工作台、冷冻工作台、双温厨房柜”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冷藏柜、冰柜、冷冻设备和机器、冰箱、冷藏展示柜、制冰淇淋机”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二、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灯、厨房用抽油烟机、太阳能热水器、消毒碗柜”复审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冰箱、雪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显著。且申请人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书、发票等在案证据未体现“灯、厨房用抽油烟机、太阳能热水器、消毒碗柜”复审商品。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冷藏柜、冰柜、冷冻设备和机器、冰箱、冷藏展示柜、制冰淇淋机”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