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好水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66027号“泰五福TAIWU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259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无酒精饮料;水(饮料);果汁;等渗饮料;植物饮料;豆类饮料;汽水;蔬菜汁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的第25972829号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