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26010号“爱上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32404号“爱上3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2016年成立了个体工商户,从事的是食品行业,申请人多次注册申请“爱上鲜”的目的是为了拿到商标专用权,能够在市场上更好的使用,用于销售申请人所经营的相关食品,并非属于以不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行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范畴,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谷物; 方便面; 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 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 主要由意式面食制成的冻干食品; 通心粉; 面粉; 米粉(粉状); 方便粉丝”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多件“爱上鲜”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认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申请人再次申请注册本案申请商标“爱上鲜”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