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吕家博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220970号“两碗半泥炉砂锅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两碗半泥炉砂锅鸡”系申请人独创并首次投入商业使用的商标,具有极高的独创性、新颖性及显著性,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用在所指定的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也没有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在先已经有众多含“两碗半泥炉砂锅鸡”文字的商标获得了核准注册。申请人已经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宣传使用,使得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经营主体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相关知名度和美誉度。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截图、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组合“两碗半泥炉砂锅鸡”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因此,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