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荣助餐饮管理(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衢州浙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362200号“昼咖夜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82102号“昼食夜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非固有词汇或行业通用表述,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直接描述服务内容,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