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达护理用品(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24731号“薇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45601号“薇尔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注册且宽展期已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94766号“微尔口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