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68396号“新智物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485820号“新智 SYNGEN”商标、第76508296号“智新 AI”商标、第81816937号“智物联工业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恳请待引证商标一、二实质审查最终结果、引证商标三驳回复审最终结果作出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2、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且该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编程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我局对申请人暂缓审理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