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P.M. INSTRUMENT AB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19081号“SP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在0910类似群组的指定“声学和振动监测、检测和测量装置、仪器和系统;振动监测与诊断用装置;振动分析用装置和仪器;与振动相关的测量用装置,尤指用于跟踪分析和振动速度测量的测量装置;过程数据监测用装置和仪器”商品上申请复审。在这些商品上,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914916号“NCTI-SPM及图”商标、第17511524号“SPP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七)构成权利障碍。申请人查询发现,引证商标七并未在其指定商品上实际使用,申请人或将对该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对引证商标七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七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在0910类似群组的指定“声学和振动监测、检测和测量装置、仪器和系统;振动监测与诊断用装置;振动分析用装置和仪器;与振动相关的测量用装置,尤指用于跟踪分析和振动速度测量的测量装置;过程数据监测用装置和仪器”商品上申请复审,故驳回决定在测量软件等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声学和振动监测、检测和测量装置、仪器和系统;振动监测与诊断用装置;振动分析用装置和仪器;与振动相关的测量用装置,尤指用于跟踪分析和振动速度测量的测量装置;过程数据监测用装置和仪器”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911688号“ISPM”商标、第8907316号“SPM”商标、第8907323号“SPM”商标、国际注册第1042025号“SPM HD及图”商标、第50834278号“声心睿 SP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SPM”与引证商标二的独立识别部分“SPM”、引证商标七“SPPM”在字母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声学和振动监测、检测和测量装置、仪器和系统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