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埃尼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54789号“埃尼甄选 ENI CA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683535号“埃尼科技”商标、第71596379号“懿企智 ENI DT.COM”商标、第26672678号“EN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中国市场享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已经和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三在撤三中,申请人请求中止对本案的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词条解释、引证商标三的撤三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