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文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35059号“白上吹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393980号“白上吹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5年9月13日第1951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307595号“白绒吹雪 AIR FLY及图”商标、第73317569号“白绒吹雪 AIR F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