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16540号“云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841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第118880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其专用权至2024年5月27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