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兰溪致德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4443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0308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电池、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手提电话等其余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8440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配电箱(电)、电容器、蓄电池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计算机等其余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3.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0777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芯片(集成电路);视频显示屏;遥控装置;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池充电器;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计算机等其余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4.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499754号商标(引证商标四)、第48633915号商标(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5.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7505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电开关、电插头、电插座、电池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验钞机等其余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商品来源,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