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湾积体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91759号“TSMC Nanofl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系不具任何固定含义的臆造词,申请商标中的“TSMC”不仅为申请人的英文简称,而且其作为申请人名下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在半导体行业具有广泛知名度。不应主观地将“Nanoflex”拆分为“nano”和“flex”两部分,而需对“Nanoflex”这一组合词汇进行整体性判断。“NanoFlex”作为整体商标具有显著性,且与“TSMC”组合使用,进一步强化了申请商标的来源标识功能,不会被相关公众误认为“纳米技术产品”。申请商标在域外已获准注册,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在中国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能够准确传达商品来源,且未引发公众对商品特点的错误认知。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件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介绍、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所包含的“NANO”,可译为“纳米技术”,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