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917882号“讯飞智心 Zhixin Healthca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讯飞智心 Zhixin Healthcare及图 78917882

阅读:55734 2025-10-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17882号“讯飞智心 Zhixin Health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115930号、第431006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17882号“讯飞智心 Zhixin Health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115930号、第431006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三、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引证商标二处于撤复程序中。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相关信息、在先已注册类似案件信息、媒体报道等电子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为他人设计和维护网站;计算机软件安装、维护和修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 计算机硬件检测; 人工智能技术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学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医学研究”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案件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为他人设计和维护网站;计算机软件安装、维护和修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学研究”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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