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68542号“这!就是街舞 SD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