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198886号“MLBITN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LBITNY 43198886

阅读:18780 2025-10-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三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佳河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2日对第43198886号“MLBITN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33606…

  申请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三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佳河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2日对第43198886号“MLBITN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336063号“MLB”商标、第33603271号“MLB KIDS”商标、第4336076号“NY”商标、第506836号“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通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申请人“MLB”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为广大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和信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第4336064号“ML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为驰名商标。“NY”是洋基队的徽标,随着洋基队及其服装、帽子等产品的广泛宣传、推广和销售,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已达到驰名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导致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淡化,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损。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四、申请人对“MLB”这一体育赛事名称的简称已经随着该赛事的播出和报道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并为广大中国公众所知晓,申请人也就“MLB”商标推出大量相关商品,并深受中国消费者喜爱和追捧。可见,该知名度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会源于申请人长期和大量的宣传和推广。因此,申请人对“MLB”所随附的商品化权益应予以认可并受到保护,与“MLB”构成近似的争议商标的注册将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五、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在受让争议商标时同样知晓引证商标的在先知名度,恶意攀附申请人品牌商誉的故意的可能性,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已经导致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还会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造成不良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损害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关于MLB的百科全书;

  2、国家图书馆检索2010-2019年期间媒体报道申请人及其品牌的查询结果;

  3、与部分报纸的发行量有关的材料;

  4、MLB举办2008年中国赛的材料;

  5、部分比赛图片、赛事报道、活动照片;

  6、新浪微博的相关资料;

  7、百度贴吧“MLB吧”的主页;

  8、申请人所获商标注册证;

  9、百度百科等对纽约杨基队的介绍及媒体相关报道;

  10、申请人的天猫店铺上销售的衍生产品相关信息;

  11、申请人相关销售资料、实体店照片;

  12、有关MLB与其他品牌推出合作产品的报道;

  13、有挂申请人近年来签约知名艺人为产品代言人的网络报道‘;

  14、在先裁定、决定、判决;

  15、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被申请人及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案外人主体的商业登记信息;

  16、福建省MLB专卖店的分布信息及MLB在福建建立旗舰店的媒体报道;

  17、被申请人淘宝店铺商品列表、资质认证及商品详情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完全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争议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与被申请人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明确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何种在先权利。争议商标并非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五的恶意复制和抄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更不会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人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在质证期间提交了淘宝网上关于争议商标的使用信息。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福建省莆田市兴魂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0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现已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为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衣服”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五为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等服务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商标法》第九条系关于在先权利的总括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审查的直接依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MLB”、“NY”品牌在先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童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引证商标五为驰名商标,并给与特殊保护。对此,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四,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五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作出认定以及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特殊保护。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联系在一起,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另,鉴于申请人主张的体育赛事名称“MAJOR LEAGUE BASEBALL”的简称“MLB”已经作为商标注册在第25类和第41类相关商品和服务上,我局也已对争议商标与相关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适用相应的商标权保护规定予以评述并给予保护,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知名体育品牌的特有名称权等权益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指系争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此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主张因缺乏足够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

本文《关于第43198886号“MLBITN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LBITNY 4319888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365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