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讯驰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560803号“科技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是仅仅表达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