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百递博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54407号“N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91708号“诺睿德 N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类第48692041号“M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1517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94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32357号“N.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5]第W031686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93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化学分析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