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78557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1785573

阅读:172162 2025-10-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徐州账务通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迎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7855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4383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商标构成、呼叫、含义、显著部分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

  申请人:徐州账务通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迎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7855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4383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商标构成、呼叫、含义、显著部分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已进行变更,不包含“商标代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之时,其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整体外观、构图要素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除“寻找赞助”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寻找赞助”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由我局查明事实可知,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之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将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在与商标代理服务无关的第35类“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之情形。另,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2日

本文《关于第8178557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178557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3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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