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375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73596号“好易购及图”商标、第11365970号“好易购及图”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据此,前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06375号“雅笈艺术 YAJI ART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2日